昼晷已云极,宵漏自此长。
夏至已至,阳光炽热,雨水丰沛,
正是万物生长的大好时节,
也是农耕劳作的关键节点。
近日,建宁法院收到一面写有“依法公正办案,护航种业发展”字样的锦旗,令人意外的是,这是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涉种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中的被告相赠,充分表达了其对法官公正高效办案的认可。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建宁县某种子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与制种农户代表颜某生、颜某平签订了《种子生产合同》及《种子回收结算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展开种子生产活动。
2023年12月,种子收割后进行结算,共计17.8万斤。但结算时,双发却产生了矛盾,迟迟未能结清种子款。某合作社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签订时每斤6.5元的价格进行回收,颜某生、颜某平认为回收时种子的价格高于合同签订时,应当以每斤7元的价格进行回收。
矛盾愈演愈烈,颜某生、颜某平经某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后仍有不满,遂将某合作社诉至建宁法院,要求其结清种款及违约金127万余元,并在立案后申请诉中保全,冻结了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戴某名下存款。
审理过程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某合作社在生产时已为颜某生、颜某平等农户提供繁种亲本、农资、生产金等生产成本90万余元。立案前,经某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认可种子按每斤7元计算,除去上述已垫付的生产成本,某合作社应再给付颜某生、颜某平27万元。某合作社当场付清17万元,实际未结资金为10万元。
矛盾未消,新愁又至。戴某告知法官,合作社目前正处于新一年制种生产准备过程中,其被冻结账户共有存款320万余元,虽然法院仅冻结其中一部分,但由于该笔款项存放在某银行大额存单中,根据银行规定,部分存款冻结会导致整个存单冻结,剩余资金无法使用,进而影响合作社支付新一批制种生产所需的田租、犁田工资、农药化肥款、农户生产金等费用。
“本来今年春耕已经开始,但现在资金都被冻结了,无法及时兑现与其他农户的合同承诺,不仅没有了收入,还将造成违约,损失就更大了!”戴某忧心忡忡地向法官诉说苦衷。
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理念,体谅某合作社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并充分考虑当前正值夏至,是护农耕、保民生的重要节点,目前的保全措施在增加经济负担的同时,很可能引发某合作社与其他制种相关人之间的矛盾。
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根据戴某诉求,承办法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变更保全措施,冻结戴某提供的另一个独立账户,从而解冻320万元存单,让其得以在进行诉讼的同时,不误农时,保障新一年制种生产顺利进行。
审判结果
承办法官耐心释明法理,告知原被告双方结算时应扣除预付生产成本、调解时已履行金额等107万余元,故被告某合作社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颜某生、颜某平履行种子款支付义务,无需再支付违约金,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付清种子款10万元。该判决得到双方当事人认可,且判决生效后,戴某已自动履行完毕。
延伸阅读
变更诉讼保全是指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本案中,法院裁定变更诉讼保全,体现了建宁法院对种业发展的重视,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证了被告顺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了新一年的制种生产,依法为种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