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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下希望,为生态“树”造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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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3 11:00:33 打印 字号: | |

是一年春好处阳春三月万物生。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四领一促工作走深走实在全国第46个植树节之际,建宁法院积极践行“两山”理念,服务保障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植”春日增绿意

春风吐绿,草木初萌。3月12日,建宁法院联合团县委、县检察院、林业局税务局等单位50余名干部职工组成志愿队参与开展义务植树 建设生态文明 彰显青春风采主题活动。

活动中,干警们按照划定的区域,迅速开展植树活动,挥锹铲土、扶苗填坑、夯土浇水,经过一上午的努力,80余棵樱花树苗迎风挺立把希望的树苗种进春天的同时,也将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植入心中

生态审判护青山

近日,建宁法院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以“司法+碳票”形式助力绿色低碳发展,守护山更青水更绿。

202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艾在未经林权单位同意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多次砍伐林业公司位于溪口镇的杉木,得款人民币 10390 元。经鉴定被砍伐杉木数量为572株,林木蓄积量为27.3763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11990.82元。

2023年5月15日,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同年11月2日,艾将非法所得人民币全部退缴

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贯彻恢复性生态司法新理念,耐心释法说理,艾某深刻认识到其行为对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危害,自愿认购46.9929吨三明林业碳票,共计人民币 2349.65元以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建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与被害人签订生态修复管护协议,同时以购买“碳汇”的方式进行了生态破坏的替代性修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下一步,建宁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推进生态损害赔偿金专款专用、有效利用,做好生态安全的维护者、生态环境的保护者、生态文明的传播者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