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 建宁法院对5件7名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陈某、张某、罗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于2009年至2015年期间,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及林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建宁县里心镇新圩村集体所有的山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分别为12.1亩,7亩、14.3亩、5.3亩、6.8亩,山场林地遭强度开挖,地表植被和腐殖质层被铲除,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破坏山场的林种为国家生态公益林。案发后,7名被告人主动归还占用的林地,拔除种植的果树,并按林业部门的规划补种阔叶树,所在的村委会出具谅解书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罗某等7名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及林权单位同意,非法占用防护林林地种植果树,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7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林权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对7名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四千元。 |